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

[新聞] 公司法大翻修 企業盈餘一年配2次

未來公開發行公司盈餘分派不必等年度終了,期中即可分派盈餘,如此上半年業績不錯的上市櫃公司,一年可分配二次盈餘,而獲利良好的發行公司,未來更可增加盈餘分派次數。

1. 行政院今(21)日審查公司法修正案,刪除公司法第235及240條,取消有關「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」規定,更落實員工分紅入股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趨勢。

2. 金管會證期局長吳裕群表示,先前業者已向經濟部反應相關議案,若行政院通過,證券相關法令也會配合修正。

3. 官員強調,如此可強化股東投資效益,半年若有盈餘分派,股東不願再投資即可處分持股,而企業經營彈性增加,也有助創投或企業注資。

4. 不過,公司分派盈餘股利時,須經由除權息、融券回補等流程,若次數增加,對融券戶可能就有提前強制回補壓力,可能會降低投資人的融券意願。

5. 官員說,員工分紅費用化施行5年多,盈餘分配為股東權益,員工分紅以及年終獎金均非屬盈餘分配,必須當費用處理,如此修正對外國投資人投資或併購意願可望大幅增加誘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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