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自101年1月1日起,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(即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),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。
2.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:一、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,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%以上,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,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。二、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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